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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电竞酒店法律问题辨析

电竞酒店是一种提供电竞游戏的新型酒店。不同于传统酒店的经营模式,电竞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网吧同等配置的上网服务功能,是一种随着经济和市场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业态。但新业态缺乏监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日益凸显。执法部门如何履职?电竞酒店是否可以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等问题值得商榷。

一、电竞酒店的性质认定

电竞酒店最早起源于日本,后传入中国,多存在于城市的繁华商业区,以“游戏+住宿”为特点。酒店房间多为两人间至五人间,室内摆放数目不同的上下铺床和电脑。实践中,电竞酒店经营者仅能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项注明为住宿,其他证照均无法提供。但结合美团、携程等平台的消费信息,电竞酒店的消费群体中,男性所占比重显然更大,在年龄分布上,也多集中于90后、00后消费群体。消费者选择电竞酒店,大多不是为了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而是被酒店提供的高端配置电脑所吸引,以达到集体“开黑”等用途。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根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可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网吧,但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入住酒店。

如果将电竞酒店认定为酒店进行管理,则必然导致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集聚电竞酒店,造成未成年人健康权益的损害,也必然挑战和颠覆现有的监管秩序。

二、电竞酒店的执法权分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需取得行政许可,但实践中,电竞酒店几乎均未取得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审批发放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因是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导致文化执法部门普遍不敢审批、不敢监管。

笔者以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服务对象需是不特定的公众,二是必须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三是必须具有盈利性。从电竞酒店的经营模式来看,电竞酒店完全符合此类特征,理应纳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执法部门进行监管,是否具有酒店类属性并不影响其互联网营业场所的认定。实践中,电竞酒店的收费标准多为按照房费统一收取费用,设备使用不另行收费,导致电竞酒店的盈利性特征存在争议,但电竞酒店吸引消费者的手段正是其提供的高端计算机配置,具体的收费方式并不影响其盈利性的认定。

社会处在不停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的产生必然是立法之初无法预见的,但只要符合立法原意,当然可以纳入相关法律予以管制。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质上针对的是监管行为本身进行的实质性监管,而并非机械地按照行业进行划分。电竞酒店兼具住宿与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双重功能,应当同时遵守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规定。如果仅按照酒店管理,必然会带来社会上的负面连锁反应:未成年人可以进入电竞房间了,可以锁门关窗了,可以在私密空间中吸烟、不限时长上网了,甚至上网内容都不受智慧网文系统的监管了,极易造成未成年人触及到一些传播低俗文化、宣扬暴力的网络游戏、短视频平台,导致人格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形成暴力思维,甚至诱发暴力性反社会犯罪倾向。

三、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探寻

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防止“公地悲剧”上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权利。

对于电竞酒店这一新业态而言,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履行好法定职责。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履行好电竞酒店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审批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履行好网络安全管理职责;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履行好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审批发放电竞酒店的营业执照。通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消除电竞酒店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危害。否则,检察机关可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行政部门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未成年人保护与新时代法治需求还有不小差距,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理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业态、新兴事物的产生必然造成监管盲区和执法空白,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就更需要各执法机关主动作为,将可以预见的对于公共利益的损害扼杀在摇篮里,这也是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的政治原则和执法理念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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